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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我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市住建局起草修订《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了解,《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是经市委批准列入202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起草的法规案。《意见稿》共八章,对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及维护,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和修订,明确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的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各方参与、协商共建、行业自律的原则。

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活动

根据《意见稿》,街道、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意见稿》进一步细化明晰政府、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基层管理等的职责,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筹备、表决方式等,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换届等多项内容。指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的物业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在我市呈现全面开花的良好局势。《意见稿》也提出,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升,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综合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的改造和服务。老旧小区改造后,根据业主需求,可以选择聘请物业服务人服务、居民自主管理或者社区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协同管理的模式。

业主打分将影响物业企业信用

《意见稿》指出,住建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管理,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共享、运用机制,对物业服务质量实施考核。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信用信息作为物业服务信用等级评定、 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等参考依据。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予以限制。

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打分,也将影响物业企业的信用。根据《意见稿》,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应当告知区(县)住建部门,由其录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热点问题将纳入禁止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意见稿》明确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 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等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纳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无正当理由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止装饰装修施工,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装修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等行为。

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归属

关于公共收益归属和使用方面,《意见稿》指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扣除管理成本支出后的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的公共收益按照前款规定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存入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全体业主的决定使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人暂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会计资料及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

作者:林彦恂 编辑:林郁 发表日期:2021年12月22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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