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出台规程规范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七种情形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近日草拟了《汕头市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意见。
规程(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4)因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规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受理,并根据相关要求,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及医药机构是否存在不得申请医保定点的情形。对申请材料齐全且没有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的,当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现场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核查后认定反映情况不实、评估通过后未签订服务协议期间接到投诉举报查实无违规行为的零售药店,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并发文确认其定点资格,同时报送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包括名称、详细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