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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行办法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举报无证行医查处后可奖1000元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无证行医,帮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日前,我市制定施行《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办法》,对于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无证行医行为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

  办法明确,对于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的举报,经核实并查处的,属于奖励范围。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举报人实名举报;所举报的无证行医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的无证行医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握的;举报情况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办法明确,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无证行医行为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实的无证行医事实相符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后通知举报人,给予奖励1000元。此外,办法还提出,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无证行医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一个举报涉及多个无证行医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举报同一无证行医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无证行医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再次申请奖励。

  办法还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发表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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