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14日 星期五
| 大华网 | 汕头日报 | 汕头特区晚报 | 汕头都市报 | 特区青年报 | 国际日报·中国新闻 |
报料热线
8635293 8239154
网上投稿
DSBXW@21cn.net
大华网首页>>>汕头都市报>>>国内新闻
广东规定高中异地借读无须交学杂费

   

本报讯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异地借读费。高中阶段异地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不再缴交学杂费,借读费最高不得超出入读学校高中学杂费的两倍。记者近日从教育部门获悉,日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对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的收费作出规定。

据介绍,借读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最高不得超出入读学校高中学杂费的两倍。异地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不再缴交学杂费。高中阶段择校生经批准退学、转学,择校费按学年清退。

同时,《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规定,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科技人员和在非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 包括港澳台人员 的子女,到非户口所在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梁艳燕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联系方式 网管信箱 主编信箱 广告服务
汕头经济特区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汕头经济特区报社大华网制作 电话:0754-863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