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主体。规定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规定同时明确了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程序和表决形式。
对于业主账户中资金不足问题,新管理办法明确,业主分户账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所分摊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低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
关于《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补建问题。《办法》增加了相应条款,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筹集方案并依法表决、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在住建主管部门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按照筹集方案约定的交存标准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筹集方案由业主共同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协助。
关于交存时间节点。办法规定,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房屋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售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售备案前预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房屋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再向购房人收回代交资金。房屋未售出的,开发建设单位还应当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